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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省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
日期:2014/12/15 12:00:00  添加作者:   查看:    
 

省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 2020)》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高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高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省、教育部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省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规定和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高校应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5、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8、校级以上重大表彰;

    9、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 0、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党政工作机构和学院(系)、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教职员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3、推荐校领导、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省、市州及行业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跨市州、跨行业及以上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5、新校区建设及相关重大项目、老校区置换;

    6、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7、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3、重大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相关部门、单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重要干部任免前的酝酿学校纪委书记应参加。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和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必须就决策事项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实行末位表态制即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高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湖南省教育纪工委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党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高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以及高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高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高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第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高校应依据本意见制订本校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委教育工委。

    五、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公办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可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高校应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将本意见的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三)本意见由湖南省教育纪工委、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省监察厅驻教育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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