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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2/12/11 12:00:00  添加作者:   查看: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各院、部、处,后勤服务集团: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切实加强学校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推动保密工作更好地为全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使学校的保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湖南农业大学保密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Ο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保密规定  制度建设  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1年10月27日发
校  对:袁光敏
湖南农业大学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切实加强我校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推动保密工作更好地为全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使我校的保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人员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特别是涉密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各单位各部门在保密工作中,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为学校教育事业服务。
第二章  保密范围、密级划分和定密
第四条  学校各项工作中,凡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均属保密范围。
第五条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  绝密级事项有:上级部门下发的已标明绝密级的各种文字材料;国家教育中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与省委机要局建立的数据加密通信网络中的有关数据加密通信的技术资料、技术指标和应用软件。
第七条  机密级事项有:上级部门下发的已标明机密级的各种文字材料;国家教育中全国性专业课程考试和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我校单独出题、单独考试的博士生、硕士生的入学考试和“专升本”考试、自学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省管干部档案及考察材料;重大案情材料;涉及机密事项的计算机存贮信息、报表数据、系统程序、安全保密措施等。
第八条  秘密级事项有:上级部门下发的已标明秘密级的各种文字材料;稳定工作预案; 国家教育中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国家教育中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评分标准;学校地质地形图、基建设计图纸;校内科技攻关成果及有关重大科技服务项目的研究报告、图纸、方案、音像资料及技术诀窍、技术引进等秘密项目;人事档案及文书档案中有关秘密级以上的资料、案卷;学校财务、基建、科研年度和中长期计划及统计数据;涉及重大问题的信访材料;未公布的学校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立案、查处的重要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重要的社情动态;涉及秘密事项的计算机存贮信息、数据、系统程序。我校外事、保卫、宣传报道、有线、无线通信等方面的秘密事项等。
第九条  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但不宜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列为工作秘密,在管理上参照秘密级事项处理。学校工作秘密主要有:
1.校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校、院两级领导班子会、校学术委员会、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记录。 
2.涉及全校的暂未公开的综合统计资料或专题报表;尚未公布的审计调查报告;学校尚未公布的重大方针、政策、干部任免名单。
3.处级及以下的全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处级及以下干部考察材料;全校财务档案;全校研究生、大学生的人事档案。
4.尚未结案的调查材料、不宜公开的案情材料及防范措施。
5.人才引进工作的综合材料、公派出国考察、访问、学术交流等书面总结材料。
6.后备干部名单、培养计划、考察材料。干部人事工作方面不宜公开的测评、投票数据,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的试题、试卷等。
7.按国家教育部规定,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
8.学校各类学生期中、期末考试开考前的试题,各种试题库(软盘)。
9.学生录取审批表、数据统计、来信来访。
10.大型活动保卫工作预案;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守护力量部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保卫工作简报、情况反映及内部参阅的各种资料,收缴的反动传单。
11.基建工程招标标底;照片、设计计算书、经济调查资料总结等。
12.涉及工作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
13.学校内部不宜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定密程序
1.拟定。具体承办人员根据保密范围,对号入座,提出定密具体意见。文件、资料从拟稿,其它物品从研制起,如属于国家秘密,具体承办人员则要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并提出定密依据。
2.审核。具体承办人员提出定密意见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审核工作一定要有文字记载。
3.批准。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人审定和批准后,需要报上级审批的事项必须及时上报。
4.正确做出标志。学校内部制发的文件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在文件左上角用三号黑体字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并加“★”号和保密期限;对已确定为工作秘密的文件,应在文件的首页左上角标明“内部事项”,控制印发份数及范围;属于工作秘密拷贝或制作的软盘、录音、录像属于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标明相应的秘密名称或密级,并严格按秘密文件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产生的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根据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确定。除有特殊规定外,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
第十二条  非我校产生的秘密级事项,应承担保密义务,按产生秘密事项的单位所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三章  保密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全校的保密工作;各二级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校保密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传达和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有关部门制订的保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订我校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将落实结果及时总结汇报。
2.依照上级部门赋予的权限依法确定我校产生的国家秘密(含工作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3. 向校党委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汇报和报告保密工作情况。
4.组织开展全校范围的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教职工的保密观念和责任感。切实抓好对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5.组织全校范围的保密工作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及广大教职工执行保密纪律的情况。
6.组织失、泄密事件的调查,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主管部门。
7.定期召开保密工作会议,学习保密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工作,讨论决定保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8.重大节日前,检查保密部门文件管理及执行保密制度的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9.指导各部门经常接触保密文件的兼职档案员、兼职保密员、信息员做好保密工作。
10.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上级交办的保密事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接受校保密委员会指导、督促、检查。
2.研究配备保密员的适当人选。
3.对所在部门的党员和干部进行保密教育。
第四章  保密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和各单位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人员担任校保密委员会委员和涉密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保密法规知识学习,全面提高涉密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
第十七条  抓好保密员培训工作,保密员必须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计算机安全保密知识、保密法律法规知识等。
第十八条  保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任期最少为2年,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必须及时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保密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采取多种形式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密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保密观念。学校保密委员会要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抓好保密专题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岗位培训。党校要把保密教育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党员干部培训班培训内容的必设科目。人事处每年要在新进人员培训时开展保密教育,把保密教育纳入我校新进人员总体培训计划。重点抓好涉密人员的上岗、在岗、离岗(转岗)、离职的保密教育。在涉密人员离岗(转岗)、离职时,要与其签订相应的保密承诺书。
第六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保密工作小组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保密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密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等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涉密单位(要害部门)要建立保密室存放密件,保密室要安装铁门、铁窗、保密铁柜及防盗报警器(保密器材必须是国家保密局认定的产品)。未建立保密室的单位,必须配备自动报警密码文件柜。
第二十三条  保密部门(发文单位)要求清退的密件,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退还。
第二十四条  禁止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邮寄或非法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的报学校保密委员会核准后,向省保密局申请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方可携带出境。
第七章  保密工作督促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保密检查采用单位自查与校保密委员会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检查内容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批示、决定、意见情况;贯彻执行保密法律法规情况;保密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密设施的配置和保密环境的情况;通信、计算机网络、办公自动化保密管理情况;有无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及失泄密事件的查处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要对各单位保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情况每季度自查一次。
第八章  涉密文书、文件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党委办校长办机要室,处理全校党政涉密文件的收发、制发(保密审查)、传递、阅办、保密、归档、销毁工作。各部门要确定保密人员,报党委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负责办理本部门涉密文件的登记、催办和保管工作。
第三十条  机要室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配备完善的保密安全设施。收发和保管涉密文件必须专人(党员)负责,并报上级机要部门备案;保存涉密文件必须有保险柜,并设专人管理,不得多人掌管钥匙;涉密文件不得放在人员众多的办公室内,不得与其他文件、材料、书刊混放;秘密文件拆封要由机要员进行,他人不得随便拆封。拆封后要清点,核对份数,立即登记,并视轻重缓急分送有关领导批阅,不得延误。涉密文件要单独登记造册和管理,不得与其他文件混登;借阅涉密文件,需将文件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摘记和抄录文件内容;涉密文件每年进行一次总清理,按要求收回上交的文件或退回发行机关。凡需归档保存的文件,要按时立卷归档;机要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得随意答复和处理问题,不准私自销毁和处理秘密文电材料。工作调动时,必须填写《机要人员调整申报表》报上级保密办公室,经认可后,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绝密文件、资料不许随意扩大阅读及传达范围,必须在指定场所阅读。绝密文件、资料原则不许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应报请原制文单位批准;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的要由党委办校长办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复制,其复制件要编号登记,按原来密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密级文件在阅办后要及时清退给机要人员,不得随意放置。下班后要把各种文件收点清楚,妥善存放。传阅涉密文件不能积压(校领导一般不超过2天),不得横传,不准带回家,不准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参观、旅游、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
第三十三条  邮寄涉密文件、资料必须通过机要途径。各级领导干部参加上级机关召开会议带回的涉密文件,应及时清点并移交机要人员登记、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不能在普通传真机上传输或在复印机上复印。未经主管领导审批的发文稿,一律不得传发,收文传文要严格登记制度。
第三十五条  涉密文件每年清理一次,处理绝密级文件要进行登记,并报主管保密工作领导审批;其他不需立卷的文件,经党委办校长办主任审查后由二人到制定地点监销。秘密级(含学校工作秘密)以上文件、资料的销毁,必须执行湖南省保密局的规定,集中、定点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销毁、转让、展示含有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外出人员不许随身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由校领导批准,用保密装具携带,做到两人同行,到达目的地要委托当地机要部门代为保管。
   第三十七条  有关领导干部和秘书人员使用的涉密笔记本,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使用完毕,应移交机要人员统一处理。
第九章  教学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教学的保密工作分别归口于教务处、研究生处和有关学院负责。
第三十九条  加强学校各类考试的试题保密管理,要从试题的拟题、印刷、保管、考试、阅卷等方面建立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条  对国家教育中各级考试开考前的试题要指定专人负责、专室或专柜妥为保管。
第十章  科学技术保密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一切科研成果,必须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有关保密规定正确划定密级(科研密级由科技处报经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会同有关专家鉴定后确定)。
第四十二条  全校各单位、个人在以下科技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技秘密及学校的内部技术秘密:
1.进行公开的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科研等活动。
2.公开媒体的新闻宣传报道、公开发行的报刊、出版物及论文。
3.进行公开的技术展览、技术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国家秘密技术在国内的转让、推广应选择有保密条件的单位进行,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条款签定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均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秘密技术的出口,按国家的规定上报科技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含有国家科技秘密的技术申请专利,要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保密专利。保密专利的管理按《专利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关单位不得因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或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的晋升。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国内外公开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单位应组织人员对其论文进行评价。
第四十七条  学校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或在国外学术杂志发表论文,必须将学术论文提前交科技处审查后方可参加或寄出。
第十一章  外事保密管理
第四十八条  出国(出境)人员(包括留学、进修、访问、参加国际会议及探亲、定居者)不许擅自携带保密资料,在外不谈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四十九条  因公出国(出境)人员的外事保密纪律教育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因私出国(出境)人员的保密教育由保卫处负责;学校组团出国(出境)的代表团(组)由校领导指定一人担任保密员,负责本团(组)在外事活动中的保密事项。
第五十条  接待外宾的保密工作由国际交流处归口管理。凡属国家秘密及学校工作秘密,非经批准一律不得向外宾进行介绍或提供样品、资料。因工作需要与外方进行学术交流,如其内容涉及保密范围中“秘密级”以上的须经本单位及上级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十一条  聘请外籍专家、接受留学生、中外科技合作交流中的保密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在涉外活动中,发现对方有刺探,套取情报行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外方人员参观时,应将参观路线事先安排好。如不准外方照像,应有明显的中、英文标志。注意对外的信件、电话和通讯的保密,在对外联系中与我方人员必须明电明复、密电密复,如发现失泄密应及时上报。
第十二章  网络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家秘密一律不准上国际互联网、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涉及国家秘密重要内容的计算机(涉密计算机)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接入校园网或其它互联网。其计算机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该计算机的操作人员要经过保密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的计算机系统(网络)不允许接入校园网以外的互联网。接入校园网前,该计算机系统要经过保密审查,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查把关。涉密单位接入校园网的,由校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十五条  政务内网运行的系统,必须对数据信息进行必要的加密处理,政务内网要采用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政务外网直接连接。政务外网与国际互联网采取逻辑隔离措施。
第五十六条  个人计算机接入校园网或其他互联网的,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保密规定,不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若产生失、泄密事件,由计算机的所有者、使用者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入网后的计算机系统不允许存储、处理、发送涉密信息。
第五十八条  严禁研制、复制、传播、存储计算机(网络)的病毒和黑客程序。加强对秘密数据载体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应进一步增强网络保密观念,建立并严格执行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网络保密关。上网信息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必须经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保密委员会核准。
第六十条  学生工作部门和学生教学计算机机房的管理人员应经常对学生进行网络保密安全教育。计算机机房要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的接待制度、进入机房的注意事项和登记制度。
第六十一条  信息网络中心等管理校园网的部门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密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处理网络的安全和保密问题。
 第六十二条  建有网络服务器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坚持网络安全和保密的日常检查。发现计算机系统出现泄密情况,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校保密委员会、校信息网络中心报告。保卫部门要加强校园网的检查、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
第六十三条  全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上级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计算机安全保密执法检查,努力提高我校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密水平。
购买计算机安全保密设备必须由国家保密局或其指定的检测机构认可。计算机实行“三登记”管理制度,即使用人登记、维修登记、移交登记。涉密计算机在维修、移交时,硬盘、软盘中的国家秘密信息应采用严格的保密措施。涉密计算机维修时必须派人在场进行监督;赠送、报废时必须经技术人员进行处理,经校保密委员会核准。
第六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使用警示标识,必须设置密码或口令进行保护。含有秘密信息的硬盘、软盘、U盘、光盘等载体要指定专人专柜保管,不得随意摆放、借阅。废弃时,必须进行消磁或销毁处理。不能在手机中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三章  会议保密管理
第六十五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及学校机构调整、人事安排、职务晋升、职称评审、重大决策、重要科研技术等内容的会议,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确定的与会人员名单通知出席,严禁与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第六十六条  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或未公开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及其他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办公室要有专人记录。会议记录要由专人保密,按期归档。在保密期限内或未公布前不得向无关人员借阅。
(一)对于上级带有密级的重要文件和资料,除按规定时间、范围,有组织、有计划地传达贯彻外,在解密前,任何个人不得向范围规定以外的人员透露和传播。
(二)校党、政会议上所研究的秘密事项及讨论中的各种意见或未做出决议的事项,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向外泄露或传播。有关会议记录要严密保管,一般不借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用时,要经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
(三)会议规定不准记录的不得记录,亦不得事后追记,凡是没有传达任务的不得传达,要做到口头保密。在召开涉密会议期间,应指定保密员负责会议涉密文件、通信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章  档案保密管理
第六十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以维护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为准则,凡规定不能查阅和不该摘抄的档案材料,一律不准查阅、摘抄和复印。凡需复印保密档案材料,须经主管档案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不得私自摘抄、复印、传播密级档案内容。
第六十九条  加强档案室的安全防范工作,档案分类、编号、保管、库房排列,密级划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无关人员不准进入档案室。档案室无人时,应将门、窗关严,柜箱锁实,断开电源,确保安全无误。重大节日工休日档案室必须加封条。
    第七十条  需销毁的档案材料,按规定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做监督销毁处理。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复印纸、必须销毁,不得随意扔掉。
第十五章  泄密报告制度
第七十一条  当发生泄密事件时,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再由校保密委员会上报省保密局,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
第七十二条  凡上报泄密事件,一律填写泄密案件报告表。对泄密事件涉及到国家秘密以上的案件,故意隐匿不报或延误报告时间,影响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或影响及时补救措施的,要根据其造成的后果,追究其责任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章  奖  惩
第七十三条  对为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作出贡献者,学校保密委员会将给予奖励;对泄露国家秘密者,将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泄露工作秘密者,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在保密工作中凡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给予奖励:
1.在危急情况下,积极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2.对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揭发的。
3.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4. 在保密管理和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第七十五条  凡丢失、泄露、窃取国家秘密或学校工作秘密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或学校的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保密法规,丢失或泄露秘密及以上文件、资料并造成损失后果的。
2.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的泄露、窃取国家秘密或学校工作秘密者。
3.对检举、揭发其泄露、窃密行为打击报复者。
4.紧急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国家秘密或单位工作秘密遭受重大损失者。
5. 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保密法规者。
第十七  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本规定所依据的文件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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