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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2/05/27 12:00:00  添加作者:   查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有关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需要,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教职工离开长沙市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培训或探亲等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教职工差旅费报销实行“分项计算、限额报销、超支自理”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教职工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禁在差旅费中报销与出差工作无关的其他票据。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 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开支标准如下表:

火车
轮  船 (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元/人.天)
省内
省外
正副校长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职称
软座
软卧
二等舱
经济舱
(普通舱)
据实报销
300
300
正副处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副高职称
硬座
硬卧
三等舱
经济舱
(普通舱)
据实报销
200
260
其他人员
硬座
硬卧
三等舱
 
据实报销
100
150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1.正副处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可以乘坐飞机,但仅限于乘坐经济舱。其他人员购买打折机票的价格不超过火车硬卧票价的可以报销。
    2.城市间火车属于直达全列软席列车的,副厅级以上校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职称人员可以乘坐高级软席,其他人员可乘坐软席。
    3.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费附加以及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4.出差人员在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乘坐火车,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0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乘坐火车硬卧条件但改乘硬座的,按照硬座票价的50%计发补助费。乘坐动车组或符合乘坐火车硬卧条件的出差人员改乘软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1.出差人员的外地住宿发票必须随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不得在其他任何经费中开支。
    2.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无法通过三人间调节的),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支部分费用自理。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计算补助时间的依据,不分途中住勤,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出差期间的餐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人·天,省内30元/人·天(不含长沙市区及辖区)。
    第十条 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不分途中住勤,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出差人员的公杂费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人·天,省内15元/人·天。出差人员报销市内交通费的,先冲抵按标准计算的公杂费补助部分;学校提供交通工具、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再享受公杂费补助。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依此类推。出差人员在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1天伙食补助费。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二条 教职工经批准参加会议或培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下同),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合法票据,报销会务费、培训费、住宿费、资料费、公杂费等。教职工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标准报销,培训期间不予补助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
    教职工经批准参加会议或培训,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其会议或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主办单位按会议或培训费规定统一开支标准报销,不再另行补助伙食费;主办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的,教职工参加会议或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第二、三章规定的标准报销。对会议或培训通知未明确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统一安排食宿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三条 教职工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12元/人·天,省内8元/人·天;教职工在长沙市参加培训学习期间,不予报销交通费,离开长沙市参加培训学习的,凭票据报销往返交通费,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赴省外支援工作、挂职锻炼和跟班学习、部队转业及援藏援疆等人员差旅费的报销,按省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职工探亲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教职工探亲不分职级报销有关差旅费,乘火车只报普通列车硬席票(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0小时的,报硬席卧铺票);乘轮船只报三等舱以下船票;乘汽车只报普通汽车票。
    第十六条 教职工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的直线公共电车、公共汽车、轮渡等凭票报销;对乘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教职工探亲不予报销飞机票,需乘坐飞机的,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费用,超支部分费用自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按规定标准凭票报销。
    第十九条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含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其中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30%以内的,由教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报销。单身职工探望父母、夫妻两地分居探望配偶,每年可报探亲费一次。
    第二十条 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支部分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绕道探亲或正常探亲期间,其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开支自理,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必须于发生探亲活动的当年办理探亲费报销事宜,过期不予办理。
第六章  差旅费开支审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标准住宿和接待费支出,原则上由个人自行承担。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按以下程序审批:
    1.副处级和副高级职称以下人员出差,如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须在事前办理审批手续。由学校预算经费支出的,须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由本单位创收经费和横向课题经费支出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未经批准,按其同程硬席卧铺票价报销。
    2.教职工因公出差,因情况特殊,其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需书面说明原因,系预算经费开支的,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系本单位创收经费和个人横向课题经费支出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3.教职工出差期间因特殊情况需报销接待费,如其金额在规定补助金额之内的,按伙食标准报销或给予补助;如其金额超过规定补助金额以上的,须经项目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教职工报销接待费后一律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外地接待费发票必须随同差旅费同时报销,不得单独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差旅费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24日起执行。《湖南农业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农大〔1996〕93号)、《湖南农业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补充规定》(湘农大〔2000〕7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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